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胡燕来律师,男,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和法律顾问。近年来办理劳动纠纷案件逾百起,系上海500万元天价劳动仲裁代理人。曾先后发表《完善法制破解信息网络传播权难题》《“人肉搜索”之法律思考》等法学论文二十余篇。曾接受《上海法制报》等媒体专访和《东方大律师》栏目邀请做节目嘉宾。手机15901801155,邮箱hulvshi119@163.com,网址www.hu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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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