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语中,裁员是“裁减人员”的统称。不同的行业对裁员的理解各不相同。我国法律层面的裁员属于狭义的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难关。 一般情况下,经济性裁员是企业最后而不是最先的手段,它最突出的表现是集中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再适用。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法律对其实施设定了较高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法定的实体性条件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经济性裁员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从经济学角度看,裁员是企业基于经营压力做出的理智选择,虽然各国企业裁员的内涵和外延略有差异,但其实质一样∫都是为了提高组织绩效或竞争力而有意识地压缩企业组织规模,是一种主动的组织决策过程,直接表现为人员遣散。因此我们可以把裁员扩大定义为:为了提高组织绩效而有意识地削减人员,使组织规模变小的过程,是对组织内外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后做出的战略决策。 从广义角度看,只要是为了提高组织绩效,通过有意识缩小组织规模实施的经济性裁员、优化性裁员、结构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协商式解除劳动合同、利用劳动合同终止时机遣散劳动者、遣散企业劳务工等各种缩减企业劳动者或劳务人员的管理手段,都可以理解为本书所述的广泛意义上的裁员行为。跨国企业裁员时还采取了撤销部门、减少工作岗位、压缩管理层级、摒弃过时设备等手段,我国百姓常说的买断工龄、停薪留职、内部退养、“两不找”等,可归于中国特色裁员措施。 胡燕来律师认为作为管理意义的裁员操作,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始终,并不专属于一种危机决策。与裁员相近的词语有临时解雇、提前退休、协商解聘、自愿离职等。实行临时解雇、提前退休、协商解聘、自愿离职是企业缩小组织规模的一种手段。 实施裁员是我国宪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宪法规定企业具有自主经营权,自主经营权除了生产经营自主以外,还包括用人自主,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用人员或裁减人员,以适应市场变化,增强企业竞争力。如不区分实际情况一律禁止企业裁减人员,则只能回归到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负担本已加重,如再陷人困境绝难获得重生机会,广大劳动者亦因此失业或丧失在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后重回企业的可能性,企业与劳动者“双输”,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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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