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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条 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时间:2010-04-22 22:00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劳动合同法 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20028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2813日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现就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0tJ积极性,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到今年年底,尚未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省份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采取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已经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要紧紧围绕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县()一级延伸,形成本地区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明确职责,规范运作。省级三方协调机制一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灰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

()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三方协调机制要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反映。

四、积极探索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加强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指导。三方要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优势,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要紧紧围绕本地区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抓住职工普遍关心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全局性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三方协调机制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地市一级建立三方协调机制。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要注意借鉴外国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2002912)

一、建设系统推行三方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由建设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一方、建设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建筑业协会等建设系统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就建设系统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平等协商、共谋对策、合作共事的协商机制。这项制度的推行,对维护建设系统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方会议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政府与工会、企业组织合作,共同搞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手段。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有利于发挥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手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建设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建设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从业人员多,所属行业多,涉及领域广,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系统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关系矛盾开始显现,劳动争议案件增加,因劳动关系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三方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矛盾,是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是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稳定的前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规模较大的劳动关系矛盾,多数是由小矛盾、小争议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而引发的。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可以将协调劳动关系纳入制度化轨道,把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自发的、无序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有序的、合法的协调行为,将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将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及职工队伍,而主要通过立法和市场监管等方式履行职能。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可以使政府充分听取工会、行业协会意见,增强政策的公正性和针对性,从而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通过三方会议制度,职工群众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政府、企业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将对建设系统劳动领域带来影响,各种劳动标准、技术法规、政府管理方式等都要逐步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的通行做法。建设系统要按照国际惯例,用三方协商的方法解决劳动关系矛盾。

二、三方会议的组成

建设系统三方会议分为全国、省和城市三级。上级三方会议与下级三方会议为工作指导关系。各级三方会议均由建设行政部门、建设工会、建筑业协会及其他建设系统的行业协会三方组成。建设行政部门领导同志担任主席,建设工会和建筑业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三方会议机构的成员由三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鉴于建设系统没

有统一的协会组织,企业一方由建筑业协会代表各行业协会参加三方会议,同时吸收建设系统其他主要行业协会参加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下设办公室。建设行政部门派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建设工会和建筑业协会派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三方各派出数量大体相当的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调查研究、起草文件、筹各会议、组织落实会议精神、参与监督检查等。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

三方会议成员及办公室成员要相对固定,全部兼职。三方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三方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确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临时增加出席会议人员时,可经一方提出,由主席、副主席商定。

三、三方会议的主要职责

()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收入分配、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问题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建设系统劳动关系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参与对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督促建设产业工会和建设系统行业协会加强组织建设,促进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强化代表职工和企业具体利益的职能,使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更好地代表职工和企业参加三方会议。

()支持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推行劳动关系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定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四、三方会议的工作原则建设系统全国和省级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城市级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

()平等协商原则。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胡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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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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