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规章的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四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7年4月3日)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第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五十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 四、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平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冫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耜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1997年I1月25日)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制定实行备案制度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明确实施步骤,配备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要加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劳动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十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范此类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 第十八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关于开除的程序规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7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79、《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如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寻求救济。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胡律师解读] [相关文章]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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