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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09-04-12 10:06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劳动合同法 点击:

(劳办发〔199788)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题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胡燕来律师,男,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其擅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近年来办理劳动纠纷案件逾百起,系上海500万元天价劳动仲裁代理人。曾先后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海律师》等发表法学论文二十余篇。曾多次接受《上海法制报》等媒体专访和《东方大律师》栏目邀请做节目嘉宾。手机15901801155,邮箱hulvshi119@163.com,网址www.hulvshi.com。)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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