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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条 立法依据

时间:2010-05-11 21:21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民事诉讼法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第1 立法依据

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民事诉讼法》目录 

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法规]

《宪法》(2004314日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权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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