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逾期不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应如何进行?新公司法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首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时,债权人应列为申请人,需要指定清算的公司应列为被申请人,申请的请求应为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并进人清算程序。 其次,指定清算组不应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而应适用特别的非诉程序。因为该类纠纷并不是债权人和公司及股东之间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逾期不清算的公司强制进行清算活动,因此法院可通过裁定方式对清算人予以指定。 再次,对于该类案件,法院不仅要指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还要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只有在清算程序完毕并经法院确认后,才可结案。由于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已有明确的规定,故单纯指定清算组成员没有实际意义,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组的真正目的在于要求“法院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关于指定清算组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现存状况必须进行清算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得“悬而未决”的债权能够真正得以实现,所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可以指定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但由于具体指定清算规则的缺失,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急需制定统一具体的公司清算规则来进行规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指定清算组的程序应适用新公司法的有关清算的规定,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考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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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