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工资争议公司无法举证败诉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某软件公 《民诉证据规则》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对其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情况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软件公司虽不认可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提高员工积极性,在工资组成上设立了名目众多的项目,如岗位工资、提成、补贴、洗礼费、奖金、绩效工资等,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工资组成设计过于复杂,有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发生争议诉讼时,容易出现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等情况。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用人单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例。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在设计员工工资组成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科学、合理、完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营业额等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以避免在发生争议诉讼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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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