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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二年内加班费才会得到支持

时间:2011-04-19 10:29来源:未知 作者:胡律师 所属栏目:劳动仲裁常见错误排行榜 点击: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错误原因是对举证制度的误解造成的。持这个观点的人是受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影响,即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最低年限为二年,因为超过二年无法出示工资凭证,所以不应当支持。事实上,一直以来在司法实务中,全国各地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也确实都是这样操作的,没有按这个观点操作的案例倒是少数。但我们最近几年在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超过二年的加班费还支持了不少,所以印象较深。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错误原因是对举证制度的误解造成的。持这个观点的人是受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影响,即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最低年限为二年,因为超过二年无法出示工资凭证,所以不应当支持。事实上,一直以来在司法实务中,全国各地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也确实都是这样操作的,没有按这个观点操作的案例倒是少数。但我们最近几年在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超过二年的加班费还支持了不少,所以印象较深。

我们认为可以要求二年以前的加班工资,并可以得到支持,是有根据的。因为从理论上来分析,加班工资请求权是实体权利,这个实体权利并不因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而消灭,即使用人单位未提供二年以前的工资支付凭证,也不能作出劳动者二年之前的加班费请求权就不存在的结论,这是其一,其二是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有二年以前的加班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该证据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应当包括劳动者加班费要求得到支持。所以,胡燕来律师认为,以上这个司法解释三对加班费的规定,实际是对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二年以上加班费不支持的最有力否定。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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