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集体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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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