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 设立失败即指公司不能成立。导致设立失败可能是发起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新公司法第95条规定的发起人在设立公司失败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两项:一是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是对投资人已缴纳股款所负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www.hulvshi.com 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中公司作为非法人团体,胡燕来认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适用上,基于设立失败的现状,应相应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合伙解散的法条,而不能适用公司法的条文。有一个案件,由于拟成立的公司未能设立导致先期转让投资份额的协议在履行中出现纷争,原审依据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转让款的请求,二审以适用法律错误,全部予以改判,判决依照双方的民事合同,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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