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之下公司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原则上股东出资不能收回,所以减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除股东会、董事会就减资形成决议外,更重要的是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最后是依法变更登记,如不能依法减资,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如刘××与某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案,原告刘××在公司设立时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公司不经合法程序,又将其出资款全部退回。合议庭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构成抽逃出资,但在是否由法院予以民事制裁上发生争议。 胡燕来认为股东抽逃出资的前提是注册资金来源合法,没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就谈不上抽逃出资的问题。如果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是用刑事犯罪赃款作为验资资金的,视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应当认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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