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自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规定了工会的作用,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就是调节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工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合同争议进行调解。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在劳动争议中所占比例较大。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及时在企业内部化解矛盾;作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之一,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帮助和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这些条款只是规定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工会有义务与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但是在进行诉讼之前与工会进行协商并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具有选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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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手机1590180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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