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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应该如何约定?

时间:2009-06-28 22:48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胡燕来律师认为:脱密期由是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属于约定条款中的事项。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中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被称之为“提前通知期”。

在脱密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在脱密期的员工只是将调整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再继续接触商业秘密,仍然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胡燕来律师认为:脱密期由是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属于约定条款中的事项。因此,脱密期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该法律实施之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违反新法规定的条款视为无效。因此,双方在新法实施之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脱密期的规定只要不违反之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仍然有效。反之,就要重新进行规定。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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