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博客 添加到收藏
主页 我的文章 劳动纠纷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股权转让 诉讼技巧 强制执行 律师动态 股权激励 聘请律师 咨询留言
天气预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我的文章 >
返回首页

脱密期应该如何约定?

时间:2009-06-28 22:48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胡燕来律师认为:脱密期由是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属于约定条款中的事项。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中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被称之为“提前通知期”。

在脱密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在脱密期的员工只是将调整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再继续接触商业秘密,仍然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胡燕来律师认为:脱密期由是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属于约定条款中的事项。因此,脱密期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该法律实施之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违反新法规定的条款视为无效。因此,双方在新法实施之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脱密期的规定只要不违反之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仍然有效。反之,就要重新进行规定。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手机15901801155

                                                                                      律师收费标准与聘请律师(请点击

(责任编辑:胡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公司法
合同法
私募基金
并购重组
船员劳动纠纷
企业解散清算
公司裁员
征信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仲裁
劳动法文摘
劳动合同法问答录
经典客户 更多>>
相关文章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劳动关系并非签订劳动合同时
股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
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的履行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推荐4-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文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
推荐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最低工资不应当包括伙食‍补
《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不受劳动法保护是
股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
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
超过医疗期合同终止期限的认
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本月热点
同工同酬是正义和人权的体现
有关病假工资相关法律问题汇
《劳动合同法》对内部退养政
劳务派遣至少要签两年合同
与兼职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是否
上海综保转城保流程已明确
如何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