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只规定了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至于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因为不同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同,平均工资低的单位不仅工资成本低,专项培训费用的起算绝对值也低。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
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管理培训也属于专业知识培训。
三、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所以,约定服务期的,只能是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专业管理培训如培训研究生,MBA等”,也是属于专业知识的一种培训,只要同时也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就可以视为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
对于引进人才给车给房的,不能以此约定服务期,因为这是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但可以据此进行民事约定。不过,原则上单位对已经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具有对价性和补偿性,即单位不得要求回报和收回已转移所有权的作为福利待遇的提供物。
(作者胡燕来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和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手机15901801155,网址www.hulvshi.com。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