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博客 添加到收藏
主页 我的文章 劳动纠纷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股权转让 诉讼技巧 强制执行 律师动态 股权激励 聘请律师 咨询留言
天气预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我的文章 >
返回首页

试用期不发绩效只发约定的基本工资合法

时间:2009-07-02 22:06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同工同酬”是一个原则,是相对的,并不是说相同的岗位所得到的工资是一样的,即使是同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有资历、技能水平、能力、经验、担任的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新员工担心试用期的薪酬水平比正式员工要低一些,所以希望尽量缩短或取消试用期。这种担心立法者也有所考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试用期的薪酬水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设定了标准:

1)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里需要注意是“本单位”的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而不是当地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工时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因试用期而有差别,而具体的福利待遇可否有差别,可约定。

那么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单独约定报酬标准是否“同工同酬”呢?

胡燕来律师认为:“同工同酬”是一个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并不是说相同的岗位所得到的工资是一样的,即使是同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有资历、技能水平、能力、经验、担任的责任等方面的差异。劳动报酬有一些差别,只要大体相同,也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换言之,同工同酬并不是否认劳动者之间由于资历、工龄、学历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工资上的差异。

综上,法律只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总额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对于工资的构成,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因此,即使对试用期的劳动者只支付基本工资,只要总额达到法定标准,与单位中相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大体相同,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是合法的。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手机15901801155

                                                                                      律师收费标准与聘请律师(请点击

(责任编辑:胡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公司法
合同法
私募基金
并购重组
船员劳动纠纷
企业解散清算
公司裁员
征信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仲裁
劳动法文摘
劳动合同法问答录
经典客户 更多>>
相关文章
同工同酬是正义和人权的体现
不能与劳动者单独订立试用期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
如何把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没有约定试用期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
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不交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履行
试用期在劳务派遣中的运用
试用期内是否要为其办理社保
推荐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最低工资不应当包括伙食‍补
《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不受劳动法保护是
股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
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
超过医疗期合同终止期限的认
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本月热点
同工同酬是正义和人权的体现
有关病假工资相关法律问题汇
《劳动合同法》对内部退养政
劳务派遣至少要签两年合同
与兼职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是否
上海综保转城保流程已明确
如何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