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某劳动者刚过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离职,其法律后果如下: 1、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项规定的最后一项情形的,劳动者随时可以解约,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仅不能要求劳动者归还27天工资,还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剩下偿金。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最后一项情形的,因为已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劳动者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因此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果工资是月初发放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比例归还劳动者未履行工作时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未工作时间报酬,就不得要求劳动者归还剩下的27天工资,因为已履行的劳动需要照常支付报酬。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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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手机1590180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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