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核心、关键岗位上的员工,可否采用与之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办法来回避“先退休、再返聘”的限制? 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一般用人单位提供了专业培训而约定服务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聘用已退休、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二者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民事关系办理。因此,就算已经约定了服务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应该终止劳动合同,走先退休再返聘的程序。 2、没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通过约定服务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也没有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之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就是违法的。因此,通过这种方式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办法来回避“先退休再返聘”的限制是不可行的。 3、高级专家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 我国对退休年龄还有可适当延长的规定,例如《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有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的规定。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相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这些人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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