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书面形式定位为必备要件,因此,欠缺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将书面形式与建立劳动关系分离。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如果劳动关系已经建立,说明其合同效力已经实现。因此,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即没有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这种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特性的准确把握。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 首先,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和变动性的特点,而劳动合同即使采用书面形式也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不可能包含未来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其条款必然具有弹性。 其次,劳动合同运行的持续性和动态性决定了一个劳动关系的完整合意需要由多元的合意形式,尤其是书面形式与非书面形式的组合来完成,而不能只依赖于单一的书面形式。 最后,虽然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有效要件,但规定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利后果,也可促使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实际用工的,其合同效力已经实现,二者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和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期限已超过一个月的须当支付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两倍的工资,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仍未签订的用人单位须当支付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两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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