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的承包方未给派到某单位工作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如发生纠纷,责任如何承担,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来起诉或应诉;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发包方为第三人,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2、如果是与发包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发包方为诉讼主体来起诉或应诉。对于发包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承包方具备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是发包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发包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发包方应该支付承包方需要承担的各种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3、如果是发包方的分支机构签订的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发包方为共同诉讼人。 4、对于发包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承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应承担承包期间纠纷的主要过错。承包方必须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项目的直接费用。如果承包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将发包方和承包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来参加诉讼。 5、挂靠经营关系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来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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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