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若是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 仲裁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仲裁委员会处理企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和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如果对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工会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先裁后审”的体制,而采取了“或裁或审”模式,尊重了工会对争议处理机构的选择权,可以缩短争议处理时间,降低争议处理成本。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具体来说,工会的权利和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 (1)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当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4)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5)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6)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工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并不是由工会代替员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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