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工会主席的保护并没有太多的特殊性,员工有严重过失也同样是可以解除的,只是工会主席的解除在程序要加以注意。这个程序是:对有严重过失的工会主席,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并提交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派人参加讨论,因为工会主席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大会也有权力对其进行罢免,如果也征得了上级工会的同意,那么就可以罢免工会主席。罢免以后,工会主席就去掉了特殊的身份,就成为普通劳动者,这样企业才可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其实,工会主席分为两种,一种是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一种是与企业无劳动关系的,即工会主席是由上级工会派来的,不拿企业的工资,企业无权对其进行处理。这两种情况要分别对待,在前一种情况下,又要注意区分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工会法律关系。这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关系。工会主席具有双重身份,作为企业员工,其与企业的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作为工会主席,其与企业的关系是工会与企业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会法律关系。作为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工会主席与企业之间是隶属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工会干部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合同期满时如何履行职责,上述《工会法》第十八条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满但任期未满时,企业无权终止其职务,这是工会干部与普通职工的不同之处,所以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因为企业员工的身份是担任企业工会主席的前提条件,企业解除、终止工会主席的劳动关系就会顺其自然地终止了其工会主席职务,因此,工会主席在依法被免职之前企业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这个规定是适当的,也是合理的。 在工会干部任用问题上还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二点: 一是不要随意调换主会干部的工作,否则会造成违法。根据是《工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末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二是要注意违法解除工会干部的法律责任是非常重的,没有确凿证据不能轻言解除或处罚。因为我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11号》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人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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