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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内部退养政策的影响

时间:2009-10-21 16:47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劳动合同法》对内部退养政策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涉及用人单位内退的政策,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回答此类问题时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内部制定的职工退养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按照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执行:“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时年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同时,目前有据可查的还有《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可见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国家只管财政方面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没有统一规定。

综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合法的内退政策仍然可以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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