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对于养老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临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已参保且因未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不为此类临聘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一些省市已出台了相关规定,对解决多重保险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要清理规范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符合规定的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省境内参保人员多重缴费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保留建账时间长的参保地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不合并;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几份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于工伤保险,2004年11月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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