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规定涉及“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其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地,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主观原因引起的变化不属于此种情形,如为了裁员将类似岗位的业务全部外包,造成部分没有员工没有岗位工作等 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派遣工可以依法辞职,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辞退派遣工。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辞退派工的情形,即在试用期期间以及派遣工有过错或发生派遣工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从而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派遣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派遣工的过错主要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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