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员工中社保欠费较多,且因本人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欠款的人员,公司能否使用?如果使用,公司能否将欠缴部分剔除,以接续社保关系? 劳动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同时, 《劳动合同法》也有对社会保险接续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指出: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同时,还规定了原用人单位应该为社会保险转移出具手续,即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为新的用人单位给新录用的员工接续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规范。综合考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有社保欠费的新员工,并按照规定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欠费部分可以剔除,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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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