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一个合理的考察期,这一期限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义务,滥用试用期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试用期,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法律对此作出以上限制性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要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管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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