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非经法定事由,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剥夺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是,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即“内退” 。但是,企业的“内退”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如果公司的内退政策通过全体职工讨论,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制定了合法的“内部退养”规章制度,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也可以让员工提前退休,此种情况下,不应该认为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但是,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时候也没有规定“内退”可以强制施行,如若企业强制执行,则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本企业申诉、劳动部门仲裁、法院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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