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第(七)项即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多项规章,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关于深化企业职工要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失业保险条例》 、 《社会保险费暂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社会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已经建立。《劳动合同法》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予以规定,旨在敦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同时,企业和员工还应明白,凡职工和其所在企业,都必须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这是政府行为,是强制性的,是为保障职工切身权益而立的。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既对单位有效,对职工也有效。 综上,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出了问题公司一样要负责,并且也不能与员工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因为任何的协议在社保那里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条款,还有,如果被社保查出没有参保的话,一样需要承担补交和被罚款的处罚。因此,单位和员工都参加社保才是对双方利益的最大保证。 公司应当向员工解释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积极主动地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实在不同意办理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处理会更好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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