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禁止劳动者的行为:(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由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满足法律前提,即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针对此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进行一个划分,并明文规定劳动者造成哪些影响可以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应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在劳动合同中也是可以明文约定的。因此,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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