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有些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些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解释如下: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需要注意“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等,关键是理解“维持和提高”,应认为是维持原来的条件或比原有的条件对劳动者更有利,而不是低于原来的条件或更不利于劳动者的条件。约定条件的目的是用人单位希望促成合同的续订,主观上希望续订合同,如果不如原来的条件就一定达不到续订的目的。而最终没有订立合同是因为劳动者的不愿意,所以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需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终止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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