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恐惧,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搞“终身制”、造“铁饭碗”,单方面袒护劳动者而压制用人单位,会造成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制订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还有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也给用人单位开了“口子”,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而且目前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等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必须是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的情形,即员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并且没有因为其他情况不能从事原工作,也胜任工作的。这样的员工能够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而且也愿意稳定地在企业工作,企业完全可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的员工正是企业求之不得的员工,与这样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对社会都是有益的。劳动者拥有一份长期而稳定的工作,可以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激发员工为企业服务,提升其工作热情和效率。对于企业,可以省去很多寻找合适员工的成本,把重点放在内部员工的管理和培养上。 如果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的情形,即使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新法条件下,对于企业管理的要求较高,对于员工的管理要高效、合法,并且流程也要更规范,以免发生劳动纠纷。 因此,企业应该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所谓的“铁饭碗”。如果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单位同样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把关注点放在如何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更好地在法律规范下,提升员工管理的水平,规范人事管理的流程上,而不应该想着通过什么途径能够规避承担责任,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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