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被派往外资企业工作,工资都由外企发放,这属于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理顺这些劳动关系,从而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出现责任不清等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做好这些工作,一旦发生纠纷,应与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经三方协商同意此种用工形式,该单位(即派遣公司)、员工实际工作单位、该员工三方需要签订一个协议,明确两个单位和员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对于三方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原则类似于劳务派遣。 被派往的单位是外企常驻代表处,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注册资本,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其确定为独立的用工主体,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为了规范和正确指导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设立、招聘人员、购买办公设备等多种行为,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1986年8月6日《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第十三条都规定,外企常驻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招聘职工,“应当”委托对外服务公司聘用中国职工,并由对外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外国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当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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