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小时计酬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针对这一现状,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并且从法律层面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有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有时劳动关系并不连续,如果一味要求签订书面完备的劳动合同,既不合理,又没有必要,因此,《劳动合同法》首次提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约定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长期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行口头约定。但鉴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能够更好的对双方进行约束,如果条件允许,企业在长期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