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在时段上,试用期一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的最前段;在作用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熟悉的时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中,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内容,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设定方面,《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上述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时期,但其也是整个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阶段。需要指出的是,在试用期中可能出现非试用期中的大部分问题,也可能出现一些非试用期不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有关法律义务和责任,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对于这种情况虽然《劳动法》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有关《劳动法》的立法本意,这种情况应当是被禁止的。对此,某些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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