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受聘一家快递公司,负责分拣邮件工作。上班第一天,他拿到一本《劳动纪律手册》,主要内容是有关公司的一些纪律以及违反纪律的处分条款。其中着重指出了,如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要受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其中包括:因为自身工作疏忽,分拣失误,造成客户重大损失;盗窃客户邮件;拖延投送时间,造成客户重大损失等情形。但他对此并没有太在意。 在开始上班的半个月里,小刘工作勤恳,虽然工资不高,却能认真完成任务,并在当月10日领到了他的第一份工资。 当月月底前后,正逢过节,邮件特别多。由于大意,他将一份邮件掉在了办公桌和墙壁之间的缝隙中。等到发现时,早已超过了投送日期,导致客户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快递公司为此不得不支付给客户一笔赔偿金。公司决定,按照《劳动纪律手册》的规定,小刘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遂将其除名,并收回这个月10日发给小刘的工资,作为一种惩罚。 小刘不服,认为单位对其处罚太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胡燕来律师认为,小刘与公司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公司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并按期获取报酬,所以小刘与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和小刘之间的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纠纷,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加以解决。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快递公司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因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分拣错误,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而且,对于快递业来说,邮件的分拣失误导致客户重大损失的情形对该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将会造成重大损害。将以上内容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合理的。所以,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很大的不同点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次即时的交易。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劳动义务所给予的对价,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劳动者小刘在快递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并于该月10日领到了劳动报酬。这份报酬应当是他工作一个月的对价。所以小刘既然已经工作满一个月,工资就必须足额发放,不能因为其他任何理由予以追回。即使小刘因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的损失,公司也应当按照不同的纠纷分别处理的原则另行解决,而不能以追回劳动者工资的方式进行追偿。 所以本案中,快递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是正确的,而要追回小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公司损失的补偿是违法的。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手机15901801155,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