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0年2月20日)在新华网上有篇热点文章《九成人不知探亲假最长可休45天,知者不敢申请》,看了后读者都觉得全体职工每年除了年休假外还可以再休最长45天探亲假,这是错误误导老百姓,是不对的。 根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个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享受探亲假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个的固定职工,所以并非全体职工都可以享受探亲假,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员工肯定是无权享受的。希望有关媒体在报道上要客观全面,不要让老百姓产生误会,这不利于社会稳定,也容易在企业内部滋生矛盾。 再说,这个制度已经严重“过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时过境迁,上述条文出台时的客观情况已经不复存在,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规定已经没有存在必要,应当废除。因为行政法规出台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并不发达,现在交通那么发达,再远的地方坐飞机也就三四个小时,完全可以利用公休假团聚。即使是再长的路程,“五一”“十一”“春节”黄金周的21天里,完全可能实现一昼夜的团聚。 当然,非国有企业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参照执行探亲假的规定,但是一定要明白不是强制非国有企业执行探亲假。如果批准探亲假则应当享受假期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相关新闻】 九成人不知探亲假最长可休45天 知者不敢申请 2010年02月20日08:32 新华网 据现代快报报道,您知道吗?还有个“探亲假”,最长休45天! 记者调查:九成人不知道 一转眼,春节7天假期结束了,一些家在外地的上班族大呼“不过瘾”。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科科长戴登凯支招———可以申请休探亲假,而且名正言顺。
调查:九成人士不知有探亲假 昨天,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了100多位在南京工作的年轻人。当记者告知他们可以休探亲假时,90%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探亲假?有假期,还能报路费,有这回事?” 对此戴登凯介绍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根据此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质疑:知道了也不敢申请 “想请假?太难了。我们都不敢休年假,加班费也不敢要,哪还敢提探亲假啊。” 在企业工作5年多的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进公司两年,按说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一天没休不说,还经常加班。在采访中,很多外地来南京工作的年轻人均表示,探亲假“可望而不可求”。南京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都推行不开,就是有“探亲假”,能请下来吗?敢去请吗? 声音:29年未变的探亲制度过时了? 对那些两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来说,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藉。但是自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后,29年都未曾进行过修改,以至于很多人都淡忘了“探亲假”这一权利。 “要想重新利用探亲假,国家还需要对探亲假的规定更细化 ,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有关劳动法专家建议,职工和企业可先通过“集体协商”这个平台来商谈这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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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手机1590180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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