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公司聘请某装修公司办公楼。在装修办公楼的过程中,某装修公司的一名工人孙某在进行外墙面补马赛克作业时,不慎跌落地面,造成胸椎骨折。该名工人伤势治愈后,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处理这起事故的过程中,某装修公司领导认为化妆品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孙某是在你们公司摔伤的,要不是给你们装修办公楼,能发生这起事故吗?”有了某装修公司领导的支持,孙某便据此召集家属、朋友等多人,连续几天到化妆品公司闹事,要求公司负责人出面解决赔偿问题。化妆品公司开始不同意赔偿,但见孙某等人无散去之意,为了息事宁人,不得已支付给孙某一笔抚慰金,事态才告平息。 胡燕来律师评论:本案例中,某装修公司领导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孙某虽然在化妆品公司发生工伤事故,但他与该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某装修公司与化妆品公司这两个平等主体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作为某装修公司职工的孙某因工作需要才为化妆品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因此,孙某与某装修公司之间才是一种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孙某发生了工伤事故,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某装修公司,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孙某有权从某装修公司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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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