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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不交社保金

时间:2010-03-02 19:44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费用,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是试用期而不缴。

王某是一名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经过在人才市场的选择与应聘,他被某公司聘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还约定了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打六折,试用期满后,按正常工资发放。

三个月后,王某在一次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活动中得知,可以上网查询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于是他按照说明上网进行了查询,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0,即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于是王某前去询问企业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答复:“由于你是在试用期内,所以企业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觉得这不合理,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第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一般情形下,只要不违反劳动基准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诸如工资、福利等内容,包括对工资的打折发放。而对于法定的劳动条件和法定的劳动基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不能因为是“试用期”而打折扣。

在本案中,王某的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费用(其中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也属于法定义务,所以不能因为是试用期而不缴。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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