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一规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情形外,还有被处劳动教养、被强制戒毒、被处拘留(刑事、司法、行政拘留)诸情形。 这些情形尽管在名称、类型、性质、时间长度等方面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同,但它们又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从强制手段的激烈程度看,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实刑是最强烈的,其余的均次之;从行为的主观角度看,这几种情形都是源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就结果而言,导致上述诸情形的行为对社会也都有一定程度的危害;从对履行劳动合同的影响看,这几种情形都将导致作为劳动者的当事人在特定的时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义务。 胡燕来律师认为,被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拘留等情形与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着在劳动法上的相似后果,法律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同时,没有将这些情形列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说是一种疏漏。从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看,如果说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缓刑的劳动者,尚存在着因人身自由未被限制而具备履行劳动义务的基础条件,那么被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拘留的劳动者,则因其人身自由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而必然地丧失了履行劳动义务的基础条件。现实生活中,由于这些情形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订并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将这些现象列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加以规范。而要求用人单位都能用如此复杂的技术方法弥补立法的疏漏,无疑也是一种苛求。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也确实都没能做到这一点。因此,立法的这一疏漏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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