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它包括:劳动报酬方面的关系,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方面的关系,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关系,职业培训方面的关系,劳动纪律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和福利关系,劳动争议的解决所涉及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关系。 上述八个方面是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也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此外劳动关系还包括以下方面:劳动就业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方面的关系,参加企业有关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关系,技术工人的培养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和就业方面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具体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对劳动关系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两点: (1)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目前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人日常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以出卖劳动力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它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户,还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成果,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关系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上一方是劳动力的提供者,另一方是劳动力的需求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可能的存在,还不是现实具体的劳动关系,劳动力作为生产的要素,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过程才能进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与劳动过程相联系才能转变为现实,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被列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担任一定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接受管理。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时也被称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手机1590180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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