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司炉工作。去年,双方依法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丁某在放假期间参加了自驾游旅行,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医疗期满后,他的身体状况已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于是,公司领导与丁某谈话,调整丁某的工作,让其从事公司的保洁工作。由于丁某的腿部受伤严重,不能站立较长的时间,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坐下来休息一会儿,不能及时完成公司的保洁任务。最后公司决定:支付丁某1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丁某认为自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此举明显对其不负责任,不同意公司的决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曲此发生。 这是一则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19条第8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一法条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在市场化经济的条件下,竞争越来越激烈,如果让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企业难以很好地参与到竞争中来,不利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以后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是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企业行使合同解除权。案例中,丁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公司给他安排了对身体能力要求较低的保洁工作,但由于身体原因他仍不能从事这项工作。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支付丁某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丁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囟此公司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丁某的要求不合理。 实践中,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在操作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该等到医疗期满之后。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对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工应当对其调换岗位,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商议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之后还有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荣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手机1590180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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