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应聘一家生产性企业从事项目经珲一职,签订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领导的项自团队在完成该生产项目之后解散,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李某在项目中尽职尽责,带领团队顺利完成任务。李某和公司的旁动合同宣告终止。李某要求获得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但是遭到公司的拒绝。李某辩解说,《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于是,李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全。 这是一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 《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包含两个意思:(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2)经济补偿的支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以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这种合同以某项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陧,一般要受季节、时间的限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一旦发生法定事由即可以终止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都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李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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