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但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的主要职责有:①参加集体协商;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协商包含内容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劳动安全与卫生;⑤补充保险和福利;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⑦职业技能培训;⑧劳动合同管理;⑨奖惩;⑩裁员;⑩集体合同期限;⑩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⑩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⑩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⑩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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