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胡燕来律师认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经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就被纳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和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使之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区别开来,成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劳动关系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力的存在和使用与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分离。一方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程度上交给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动报酬,遵循了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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