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高中毕业后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至广东的一家外资玩具厂工作。虽然收入还算不错,但是该玩具厂生产车间中工作环境极其恶劣:由于缺乏劳动保护措施,噪音、粉尘以及有毒气体严重影响着工人们的身体健康;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工厂经常安排小赵等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而且还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工人们多次要求与厂领导就工作环境和加班费等问题进行过协商,但都被厂方拒绝。工人们忍无可忍,在广州市工会的领导组织下,在该玩具厂成立了工会, 小赵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兴奋,也想加入工会,但考虑到自己是劳务派遣身份,不知道工会是否接纳自己。 这是一则关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够在用工单位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规定。工会是劳动者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参加工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同其他劳动者一样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多被派往不同的用工单位,工作场所分散,劳动关系不稳定,多数劳务派遣单位未组建工会或者即使组一建工会,也难以对会员进行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工会也不愿吸纳派遣的劳动者。加之多数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没有就工会经费拨缴问题作出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工资总额并没有涵盖被派遣劳动者,因此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无法提取。针对劳务派遣员工组建和参加工会活动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加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工会的权利。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工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无论是被派遣劳动者还是正式员工,在组织和参加工会活动上是平等的。因而,法律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在两个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的选择权,可以是派遣单位,也可以是用工单位。这一规定不仅为劳动者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工会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案例中,小赵既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也可以参加玩具厂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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