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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程序

时间:2010-04-10 21:17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在协调处理的方式方法上面,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了目前较为流行的“三方协调机制”,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三方各派出代表共同进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

所谓集体协商争议,是指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对某一个或几个议题产生较为严重的分歧,无法在协商中达成一致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这说明,由于集体协商议题的重要性和其本身的重大意义,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也往往是涉及企业根本利益和劳资关系根本走向的分歧。因此国家强制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此类争议进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在协调处理的方式方法上面,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了目前较为流行的“三方协调机制”,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三方各派出代表共同进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如果有关企业是中央直属企业,则在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亲自出面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具体程序包括:①受理协调处理申请;②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③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④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⑤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其中,《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协调处理协议书》,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书,其载明了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 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由劳动行政部门主持的争议处理过程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不得超过45天。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久调不决”,同时这也是对企业和工会方的一种限制。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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