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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上海律师会见的“特殊待遇”

时间:2008-10-16 15:45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我的文章 点击:
律师同样是法律工作者,同样肩负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责任,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差别对待实在没有必要。

  近日获悉上海某区检察院给上海市律师协会发送一份检察建议书,批评一律师在会见时违反规定没有安排2名会见人员,看来检察院还挺较真的。
  检察院发检察建议的根据是来自一个地方规定,只是这个规定是上海律师的“特殊待遇”。按照2002年3月27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律师会见两类犯罪嫌疑人时,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一是暴力犯罪,二是女性。现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是完全隔离的,中间是钢筋栅栏加钢化玻璃,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隔着这堵“墙”通过扩音器在交流,有些扩音设施效果较差,有时说几遍都听不清楚。严格来说在这种保护设施下应该不会有危险,如果说男律师会见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这种做法可以理解,那么女律师呢?我问了一些女律师,她们说女律师会见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也一样要两个人,我想这样做是不是太机械了。不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现在还有没有现实意义?
  其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个规定也确实有些不合理,律师一人会见只要手续齐全既使是暴力犯罪或女性,也没有什么不妥的。特别是外地的律师来上海办案,对上海的这个规定不熟悉,没有办法为了见到人,只好花钱又请一个本地律师作陪,这样做既花了冤枉钱跑了冤枉路,又浪费了时间。
   为什么律师会见要有“特别待遇”,这使我想起在会见室的安排上也有差别,公检法的提审室与律师的会见室设置上大多数看守所是不一样的,公检法的提审室明显要比律师的会见室宽敞几倍,中间也不用玻璃隔开,不用借扩音设备会话,可以面对面地直接交流,会见效果较好。律师同样是法律工作者,同样肩负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责任,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差别对待实在没有必要。

 

(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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