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啤酒厂本来是集体企业,由于年年亏损,后卖给了私人,作为收购条件之一,新工厂同意全部接受原厂老职工,并与原厂的职工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是,员工每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可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有些员工就工资标准一项内容与啤酒厂发生争议。他们要求单位将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啤酒厂负责人却说:“这是集体合同,并不是对于个人的具体规定,而且是规定了工资的最低标准。我们肯定不会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员工却认为,说是这么说,万一到时候企业非要以集体合同的标准支付工资怎么办。双方僵持不下,为此发生争议。 那么,集体合同的标准应该如何定呢?胡燕来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是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最低标准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一般是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是停留在最低水平上。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实际水平能够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之初,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当集体合同生效后,当地政府提高了最低劳动标准,集体合同中的标准也应当相应地提高。这样,才能够保证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不只是停留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确定集体合同标准时,切忌不能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一旦低于这一底线标准,企业的集体合同就算因违法而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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