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企业投资人失踪,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引起社会不安稳的事件此起彼伏层出不穷,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惩罚故意欠薪主要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势在必行。 “老板跑了”的刑事立法在我国是缺位的,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度也是空白。目前老板恶意欠薪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胡燕来认为虽然对“老板跑了”在行政立法是有所突破,如限制进出境、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等,但还不够,这些制度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来考虑的,对企业的惩罚性规定较少,加之执行力度有限,往往企业“改正”给钱了就算了,对直接责任人没有威摄力。 目前有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类似观点,听说正在着手作立法准备。他们的主要观点是增加一条,新设故意欠薪罪。也有专家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二百四十四条进行修改,达到追究恶意欠薪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目的。胡燕来认为通过修改二百四十四条实现追究逃薪者刑事责任的办法切实可行。《刑事》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与《劳动法》九十六条相对应的。《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企业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将《刑事》第二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款“对于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只有对故意欠薪责任人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才能真正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胡燕来还建议在行政立法上对应当建立“故意欠薪责任人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情节严重的不得担任股东或企业高管。”制度;对欠薪不给的子公司,在立法上要明确由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以向母公司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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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律师) |